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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晚间,上交所发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及其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予以公开谴责。谴责的客体是时任华晨汽车董事长、法人阎秉哲和时任华晨汽车总会计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新刚。
根据《关于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上交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是:一、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二、未履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承诺;(三)未配合受托管理人进行风险排查;(四)未制定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及披露相关措施。
阎秉哲表示,其不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对所涉事项未能及时掌握和处理,不应视为违规事项的具体负责人。高新刚表示,19年5月担任总会计师,但直至2020年11月才知道早被确定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上交所认为阎秉哲、高新刚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二者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通报证监会和辽宁省政府,并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