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8月2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当代东方原实控人王春芳操纵当代东方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发现,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15日,王春芳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采取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当代东方股票价格,但最终账户组却亏损1.56亿元。证监会决定对王春芳处以200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操纵75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
经证监会调查,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15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春芳控制使用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华昇8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华昇83号)等49个信托账户和杨某娟等26个个人账户共计7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华昇83号光大证券账户等70个证券账户于整个操纵期间被控制使用;金某兰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等5个证券账户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6月4日被控制使用。
王春芳通过王某红与前海国安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基金)董事长、总经理陈某明联系配资借用证券账户交易“当代东方”,由陈某明找证券账户、配资资金。除通过国安基金提供王春芳以证券账户、配资资金外,陈某明通过上海财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泽)、江某平、刘某提供王春芳以证券账户、配资资金,王春芳将保证金支付给国安基金后由国安基金向各配资中介机构和个人支付。
根据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记录等证据,王春芳与账户组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主要包括:一是王春芳通过银行转账、向他人借款等形式向国安基金转入资金作为配资账户保证金;二是王春芳通过国安基金向上海财泽、江某平、刘某等支付配资保证金。
根据调查获取的协议表格、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国安基金陈某闽,上海财泽郭某刚、陈某、黄某涨,江某平、孙某超等人对王春芳控制使用账户组的配资关系、配资对象及使用人的指认等证据,王春芳控制使用账户组,并由孙某超指挥团队交易“当代东方”。
账户组开始集中买入“当代东方”的时点,与“当代东方”股价大幅波动,王春芳控制的“当代东方”股票基本质押、资金紧张,需要稳定上市公司股价以便推进增资扩股项目的时点存在重叠。
账户组操纵“当代东方”股票价格的情况方面,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15日,王春芳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采取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当代东方”股票价格,连续买卖买入30482.16万股,金额411593.18万元;主动买入成交24793.43万股,金额334602.32万元;卖出18842.8万股(剔除在自己实际控制间交易,下同),金额234960.36万元(剔除在自己实际控制间交易,下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6208.64万股,交易金额85973.7万元,亏损15641.61万元。
当事人辩称没有操纵“当代东方”股价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以及听证会后,王春芳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关于当事人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当代东方”股票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二,部分账户应予以扣除。
其三,当事人没有操纵“当代东方”股价,本案核心证据缺失,调查取证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证监会并未访谈和询问陈某明这一关键人物,卷宗中没有关于陈某明的任何笔录和供述,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操纵“当代东方”股价。
综上,王春芳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证监会认定王春芳控制使用华昇83号等75个证券账户交易“当代东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对于部分账户与当事人不存在资金关联或非由当事人控制应予以扣除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依法对涉案账户组给予了调整,重新计算了调整后账户组相关交易指标及违法所得等,相关数据已提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根据调整后的账户组交易情况,对操纵期间、量罚给予了考量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操纵“当代东方”股价。
一是证监会调查程序合法。在本案调查期间,证监会已采取诸多手段和渠道联系陈某明,但陈某明未出现并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相关情况已经形成执法笔录予以说明,执法笔录等材料已提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即使没有陈某明的询问笔录,在案证据也足以认定王春芳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当代东方”股价。
二是“当代东方”股价与增资扩股项目及王春芳自身的资金面存在关联,王春芳具备稳定“当代东方”股价的交易动机。操纵期间,王春芳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采取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当代东方”股价,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春芳处以2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