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构建完善可持续的养老金融体系迫在眉睫。10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又该如何把握这一波机会?
明确商保年金定义
《通知》首先对商业保险年金(以下简称“商保年金”)进行了定义,明确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9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到,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司长罗艳君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解释道,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统称,目的是通过简单通俗的名称,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着力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彼时罗艳君透露,金融监管总局将抓紧出台配套政策。
“商业保险年金是在保险行业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背景下,监管机构对当前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相关产品的规范性总称。”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有助于引导保险行业更加聚焦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挥多元化保险产品的合力,从系统层面提升保险产品和保险行业夯实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成效。
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从我国的养老金储备基本情况来看,一方面是总量不足,另一方面是结构失衡,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商业保险年金具有管理长期资金的特点,到了客户退休年龄,也能够转换成一定领取方式的年金,提供稳定现金流。
创设适合广泛人群新产品
《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的要求。
在具体举措方面,《通知》提到,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提出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
对于商保年金的业务创新,《通知》提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将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加强督促指导、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通知》的发布,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表示,《通知》明确了商保年金的定义和范围,为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的优势,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养老金收入,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
险企如何积极“备战”
“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总局明确了自己的下一步动作。
如何抓住新机遇,在发展商保年金过程中推动养老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将是保险公司共同面临的课题。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硕士生企业导师支培元表示,保险公司应紧随市场需求演变节奏,不断迭代产品设计,推出契合不同生命周期养老规划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方案,注重在收益性、流动性与安全性之间寻得最佳平衡,塑造独具特色、深受青睐的产品矩阵。
龙格指出,保险公司应深入研究和开发具备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商保年金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养老需求。加强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提高商保年金产品的知名度,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此外,还要积极参与商业养老金等业务试点,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方式,为未来的市场拓展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