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两高报告”)。
接受采访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表示,去年人民法院在证券案件审判上进行了首创性的有益实践,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成立,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增强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合力。建议今年最高法进一步明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认定等问题,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继续对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严惩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康美药业案被“点名”
“两高报告”显示,2021年,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金融证券犯罪,审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案件1.3万件。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设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联合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专项惩治证券违法犯罪,集中办理19起重大案件,指导起诉康得新案、康美药业案,助力依法监管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两高报告均谈及严惩证券违法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被“点名”。此案中,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被判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
“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充分彰显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威力,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未覆盖的证券纠纷,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采用或参照“示范案件+平行案件”机制审理,即首先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判决,而后根据示范案件确定的事实和裁判标准对平行案件进行判决或调解,纠纷解决效率显著提高。这些审判实践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改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上海金融法院深入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突出了人民法院在办理证券案件方面的亮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在办理金融纠纷个案的同时,通过典型案例阐明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彰显风险防范优先、司法服务市场的精神。
“最高检设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联合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专项惩治证券违法犯罪,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跨前一步、早先一步履行司法职能的理念,助力依法监管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吕红兵进一步表示。
“后续将依法惩处资本市场造假行为,严惩金融证券犯罪。”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余茂玉表示,去年,人民法院积极运用法治化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破产、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纠纷案件。妥善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充分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
第三家金融法院
有望于今年设立
对于2022年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依法打击金融证券、逃税等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从严惩治非法集资、洗钱等金融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加强反垄断、反暴利、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
方燕表示,去年,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的成立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增强了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期待今年最高检、公安部以及证监会继续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财务造假、恶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治。
今年1月份,最高法修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财务造假的赔偿问题等,方燕建议,最高法可单独或联合最高检、证监会等采取相关举措,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在2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这意味着自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我国将迎来第三家金融法院。
“设立第三家金融法院,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此外,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前置程序,预计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将显著增多。同时,增设金融法院也是投资者保护力度加大的表现。”吕红兵表示,期待“两高”在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