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这种以谈恋爱结婚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通过网上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再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上诉人犯诈骗罪不服一审判决案,上诉人“以爱为名”骗取被害人130余万元。
2016年,被告人刘某(女)和被害人卢某(男)相识于期货投资交易群,二人因交流频繁而熟识。2018年初至2021年12月期间,刘某因网贷欠下巨额债务,其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还隐瞒婚姻情况,以单身名义与卢某交往,并以提供个人信息、愿意与卢某结婚、虚构百万存款被暂时冻结等方式骗取卢某信任,先后以信用卡逾期、个人患病治疗、父母患病治疗、父亲病逝等为由多次向卢某借款,前后骗取被害人卢某钱款133万余元,该钱款被刘某用于偿还债务、投资虚拟货币及日常挥霍等。被害人卢某在2021年底与刘某失去联系,发觉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一审法院开庭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共同向办案机关表示,诈骗数额全部偿还完毕。经法院核实,因被害人卢某感情投入较深,其与被告人共同以倒账的方式形成银行流水,制造了还款假象。庭审中,卢某还表示将被骗的钱款全额赠给刘某,并谅解刘某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33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与被害人串通以倒账方式误导司法机关,主观恶性相对较深,最终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对事实进行认定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中对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项内容,另责令刘某向被害人全额退赔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