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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亿假黄金骗贷案一审宣判!境外17套房产、7个银行账户资金被追缴

更新于 2026-04-23   | 浏览次数 1717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南中院”)对27亿假黄金骗贷案进行公开宣判。这起涉案金额巨大、横跨多年的骗贷案迎来司法层面的最终裁定。

据渭南中院,2011年至2016年,犯罪嫌疑人张青民伙同他人用自制掺钨假黄金在陕西、河南等四家金融机构办理黄金质押贷款,造成四家金融机构损失共计27亿余元。2026年3月27日,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张青民贷款诈骗、张淑民洗钱违法所得没收一案公开宣判,裁定依法追缴张青民、张淑民二人在塞浦路斯购买的17套房产、7个银行账户内资金及其孳息,返还被害单位。

该案背后折射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三查”不尽职、押品管理严重失效、业务开展盲目激进等内控管理方面的诸多缺陷。2018年,原银监会对19家涉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款5250万元,并处罚104名责任人。

自制掺钨假黄金办理黄金质押贷款

洗钱14亿元潜逃至境外

2026年3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张青民贷款诈骗、张淑民洗钱违法所得没收一案公开宣判,裁定依法追缴张青民、张淑民二人在塞浦路斯购买的17套房产、7个银行账户内资金及其孳息,返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犯罪嫌疑人张青民伙同他人用自制掺钨假黄金在陕西、河南等四家金融机构办理黄金质押贷款,造成四家金融机构损失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同期,张青民指使他人将骗取的银行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张淑民及其控制账户,张淑民为掩饰、隐瞒张青民贷款诈骗犯罪所得,陆续将上述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4亿余元分散转入洗钱人员账户,通过洗钱方式将资金转移至香港等地,后部分转入塞浦路斯,用于二人购置房产和存款。2016年5月,二人逃匿境外。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青民实施了贷款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淑民实施了洗钱犯罪,二人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以上未到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的张青民、张淑民在塞浦路斯17套房产和7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张青民、张淑民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单位以外,应予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潼关县联社假黄金案发

主犯二人出逃、洗钱细节披露

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多名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本案中的假黄金质押贷款集中发生于2014年。2014年12月期间,河南省灵宝市的张淑民、张青民伙同其他人,使用掺假黄金在潼关县信用合作社、潼关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骗取金融机构大量资金。

当时,灵宝、潼关两地以黄金工业作为龙头产业,黄金质押贷款业务广受各家金融机构青睐,甚至形成了一种“炒金模式”。张淑民原为河南省灵宝市博源矿业(以下简称“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青民则为博源矿业的实际控制人。两人为兄弟关系。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6年4月19日,因有两笔黄金质押贷款到期,潼关县联社向实际借款人张青民催收利息。黄金必须熔炼后方可办理质押,张青民则拒绝,并在后续催收中拒不配合。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判断,张青民的质押物可能有问题。在进行抽检后,发现金砖内有黑色不明异物。

同年5月8日,该农信社相关人士希望通过给博源矿业做思想工作的方式,令其将质押物倒换成标准金。然而,次日张淑民在得知消息后马上飞往香港。张青民也在与银行周旋几日后逃至境外。5月13日,潼关县联社检测后发现张青民质押物中黄金纯度占比仅为36.51%,才将情况上报给陕西信用联社。

涉案资金又是如何转移的?2013年2月至2016年10月,张青民指使公司工作人员将骗取的银行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张淑民及其控制账户,张淑民为掩饰、隐瞒张青民贷款诈骗犯罪所得,陆续将上述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4.25亿元分散转入洗钱团伙人员账户,通过将资金转入洗钱团伙境内账户、境外收取等值外币“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此外,一则相关裁判文书披露了该犯罪团伙的部分洗钱过程。其中,张淑民指使蒋某某将骗取部分资金3259.56万元分多笔转入陈某某的账户。陈某某又分多笔,通过网上转款大额转出到蔡某某、关某某、肖某某、蔡某甲、林某某等20人的账户。其中821.3648万元资金被转入关某某的账户,最终通过多个账户拆分划转或者使用POS机消费的方式全部转移。上述多名涉案人员均因洗钱罪被判刑。

据人民法院通报,张青民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被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淑民因涉嫌犯洗钱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3月31日被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二人均于2016年5月逃匿境外,国际刑警组织相继对二人发布红色通报。

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张青民、张淑民将违法所得资金部分通过香港转入塞浦路斯共和国,在塞浦路斯购置房产。其中房产17套,7个银行账户余额共计91.8万欧元已被查封、冻结。

19家涉案银行机构被罚

内控管理存诸多缺陷

对于数额如此巨大的骗贷案件,相关银行机构责任人同样难辞其咎。

据原银监会通报,2018年初,原陕西、河南银监局对两地19家涉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款5250万元,并处罚104名责任人,公安机关已抓获35名外部涉案人员。

原陕西银监局对涉及该案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罚款合计5000万元,其中对陕西省联社及潼关县联社等11家县级农信社联社罚款3600万元,对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市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1000万元,对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400万元。对上述机构的95名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8人1年至终身高管任职资格,对87人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相关机构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262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此外,对内部监管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了执纪问责。

原河南银监局对涉及该案的工商银行河南三门峡灵宝支行处以罚款250万元,对该支行及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9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5人3至8年高管任职资格,对4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工商银行对省、市、县三级分支机构48名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监管部门认为,该案暴露出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存在诸多缺陷。一是贷款“三查”形同虚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缺位,部分基层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是押品管理严重失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质押物的检测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纰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三是业务开展盲目激进。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户,不能穿透业务风险,部分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审批,重要岗位未形成有效制约,内控审计作用缺失。

此后,多名涉事银行高管也相继被查。其中,2020年至2021年,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两任原理事长赵永军、杨建新先后被查,并被“双开”,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经查,两人均存在对抗组织审查,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干预和插手基层联社工程承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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