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负责制”不只是停留在文件上的理念,而是正在切实被执行
□ 敬一山
内蒙古自治区是世界最大的露天煤矿之乡,中国重要的能源保障基地。然而,过去一段时间里,也就是这块块乌金,在部分胆大妄为、别有用心之人的操控下,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7月20日消息,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视全部反馈完毕,执行煤炭资源配置政策不严格等一系列问题暴露在人们眼前。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检监察建议,内蒙古今年2月以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提出“要对2000年以来全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方位透视会诊”。倒查20年,内蒙古此轮煤炭领域反腐的决心可见一斑。
这种拿历史遗留问题开刀的勇气,值得肯定。因为煤炭资源领域腐败的危害,存在长期性的特点。一次腐败行为,不只是当事人非正当得利,还可能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挽回的破坏。如果因为时过境迁而让当事人逃过追责,这无疑是对作恶者的纵容。
其实,无论从自然生态角度还是从政治生态角度看,“终身负责”早就具有广泛共识。就自然生态来说,2016年原环保部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就明确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这是针对生态环境破坏容易治理难的特征,提高对污染者的威慑力。让他们知道,只要对环境犯下“罪行”,无论过多少年,该负责的个人和单位都跑不了。煤炭领域腐败很多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所以理当进行终身追责。
而从政治生态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就有过一批退居二线或全退干部被查处,这彰显了党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官员有任期、有退休年龄,如果期限届满因升迁调岗或者退休,之前没被发现的腐败就可以一笔勾销,那么就会助长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在任上只要做得够隐蔽或者“罩得住”,以后就可以逃之夭夭。只有终身追责,让他们意识到哪怕到了退休晚年也会被秋后算账,才能让这些人伸手的时候有所顾忌。
当然,理论上极有共识的“终身追责”,之所以在一些地方还没有被很好地落实,也存在一些需要正视的困境。如果是某一官员个人的贪腐,那查处追究起来相对容易,但是不能否认,现实中有些腐败,特别是像煤炭领域的一些腐败,有时并非某些官员个人行为,而是地方政企合谋,容易被归咎于制度不完善的“历史遗留问题”。
比如,调查发现“挖煤卖煤”粗放开发模式尚未根本转变,“产煤缺煤”现象依然存在;转制过程国有和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利用涉煤企业改制之机侵占集体资金、借股权转让之机贪占国有资金问题易发多发……这些问题,有的可以归咎到个人,有的是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乱象,面对这种情况,只处理某些代表性的人物,未必公平;可要普遍追责,又可能因人员众多而难以着手。
这并非是为某些官员开脱,而是要客观认识到,腐败除了个体的贪欲之外,可能也有体制机制的原因。我们固然要提倡“终身追责制”,提高对贪腐人员的威慑力,但同时也要修好制度的藩篱,填补好制度的漏洞。这样才可以减少个人贪腐的“借口”,在追责具体贪腐人员时能更理直气壮。
正如有专家分析指出的,煤炭资源领域之所以腐败易发多发,与整个领域的决策、执行、监督息息相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履职情况直接相关。“不能说是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是整个系统都出现了相应问题”。当人员问题和决策制度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时候,除了要追究具体贪腐人员,当然也需要反思整个行业所涉及的制度,进行必要的查漏补缺。
内蒙古这次对煤炭资源领域腐败倒查20年,释放了一个鲜明的信号,“终身负责制”不只是停留在文件上的理念,而是正在切实被执行。煤炭领域因为关涉自然生态、政治生态两个领域,自然应该成为先行先试的领域。这种追责理念,其实应该在更多地方、更多领域落地生根,成为一根很现实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