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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拆电线杆压死妻子,状告供电公司和邻居索赔150万,法院这样判

更新于 2020-12-21   | 浏览次数 530

为了方便日后装修,男子私自拆除自家房屋旁边的电线杆。没想到在拆除过程中,其妻子不慎被压在电线杆下不治身亡。男子悔恨万分的同时,起诉要求电线杆的产权方供电公司和电线杆拆除后的受益人隔壁邻居赔偿150余万元损失……

这件事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私自拆除的电线杆却压死妻子

状告供电公司和隔壁邻居赔偿损失

顾海(化名)房屋坐北朝南,西邻王伟(化名)房屋,两屋之间有80厘米宽间隙。两屋之间的三楼处横驳着两块空心水泥板,地面竖立着一根水泥电线杆。

为了利于采光和日后装修房屋方便安装脚架,2020年2月8日,顾海与王伟商量后,准备拆除两屋之间的空心水泥板和水泥电线杆。

第二天一大早,顾海先是用铁锤在水泥电线杆底部敲了一圈,电线杆倾斜靠在了顾海自家的房屋墙上。担心自家房屋的窗户受到损坏,顾海又立即上到三楼窗口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指示妻子拿木棍顶住窗户。没想到,此时电线杆突然向北滑动倒向地面,妻子避之不及,不幸被电线杆顶部压中身体,经过抢救后不治身亡。

顾海一家悲痛之余,认为悲剧的酿成更多是电线杆的产权方供电公司和电线杆拆除后的受益人隔壁邻居王伟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供电公司有无过错?是否存在义务帮工?三方对此争执不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被告供电公司对顾海妻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原告顾海和妻子与被告王伟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关系?

“2013年4月份左右,供电公司就将原先布设的电线回收,却没有拆掉竖立的电线杆,妨碍了大家的出入。如果没有供电公司疏于维护、管理在先,我们也不会自己去拆电线杆,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意外。”顾海还称,他和妻子是因为邻居关系,才帮忙王伟一起拆除电线杆,妻子的死亡发生在义务帮工期间,因此供电公司和王伟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供电公司认为,这根水泥电线杆架设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早于顾海所购房屋,顾海擅自拆除构成侵权。从现场情况看,倒地的电线杆状态几乎完好,由此可知,在顾海实施拆除前无任何安全隐患,更不影响顾海正常出入,拆除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才是造成顾海妻子死亡的直接且唯一原因。

王伟则辩称,他家东面这扇门没有在使用,无需也没有要求顾海将这根电线杆拆除。“相反,顾海在前一天晚上来过我家提议拆除,我只是没有明确反对。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也不愿看到,我愿意补偿原告3万元。”在审理期间,王伟出于人道主义和邻居关系如此表态。

擅自拆除电线杆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鉴于顾海和王伟对谁先提出拆除电线杆的说法不一,法官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顾海房屋北面、西面、南面各开有一扇门,南门出口处放有一花岗岩洗衣台。王伟房屋北面、东面各有一扇门,但东门用木板封死,南面是围墙。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顾海一家从侧门进出的可能性较大,电线杆拆除后的最大受益者应是顾海。

此外,根据顾海在事发当日向公安机关主动陈述的笔录记载,是他主动要求拆除两屋之间的水泥板,并自认拆除电线杆方便其以后安装脚手架。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王伟请顾海夫妻拆除电线杆的,不能认定顾海夫妻与王伟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对于被告愿意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予以许可。其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原告顾海擅自拆除电线杆所致,与供电公司是否疏于管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擅自拆除电线杆,从客观上讲对被告供电公司构成侵权。因此,原告方应对事故的发生自行承担责任。

仙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伟补偿原告方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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