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苏州陆英老人的宅子拆迁,她的丈夫和儿子都过世了,因此她和孙女李某约定,只要孙女赡养自己,自己就会将拆迁所得的3套房子全部赠与孙女,孙女提供最小那套安置房给自己居住就可以了。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和照顾奶奶。而陆英也担心自己年纪大了,一个人住发生意外很危险,生病的时候会也无人照顾,所以搬去养老院住。不过住老人院需要每月交一笔费用,尽管李英有养老金,但并不够用,无奈只能将自己居住的那套安置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不料,这事却遭到了孙女李某强烈的反对,甚至口出狂言“让租客滚出她的房子”,甚至把租客诉至法院,不过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此事,老人彻底明白孙女李某只想要房,半点没想过孝顺自己,实在是让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不幸中的万幸,法院认为,受赠人(孙女李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赡养老人并无条件提供指定住房供老人居住),赠与人(老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孙女接受奶奶房子后是否有赡养义务
一般来说,接受赠与并不意味着具有赡养义务,除非是附条件的赠与。
爷爷奶奶将房子赠与孙子女这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孙子女接受捐赠后,并不因为该赠与对爷爷奶奶有赡养义务。
首先,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对价。因此,将房产赠与给孙子女,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孙子女没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是无偿的,一般也不会探究赠与的原因。无论受赠者是何人或组织,只要赠与人想赠与,受赠者愿接受赠与,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就意味着赠与完成,就不能要回来。
老人能拿回房产的关键
在赠与时,可以约定条件,也就是是附条件的赠与,而且最好签订合同。可以约定孙子女有赡养义务,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以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另外,赠与时候可以约定爷爷奶奶有居住权。这个事件中,奶奶赠与孙女三套房子是以孙女承担赡养义务,并且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给老人无条件居住为前提的附条件的赠与。
所以无论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该事件中的孙女理应抚养老人。
都说养儿防老,但其实养儿防不防老最终还是要看儿孙孝心,奶奶好心好意赠与3套房产,这个孙女装也应该装出孝顺样来,没想到翻脸不认人,幸好是个法盲,老人才拿回了房产。都说年纪大的人最会看人,其实都是无奈,年纪大了最能考验身边人的本性,风烛残年,还有几个人愿意小心呵护即将走向死亡的老人呢?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留点钱财傍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