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导致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多地跑”“折返跑”难题,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困难群众在全省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打破户籍限制,让群众申办低保更便利。
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1名持有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1名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向持有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申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持有居住证且在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的云南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代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