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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更新于 2023-05-23   | 浏览次数 586

人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常常会遇到商家在格式条款、通知中写有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XX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殊不知,商家这样做已经涉嫌违法。报载,秦皇岛市一家企业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短短十一个字,最终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00元,平均每个字400多块钱,相信这家公司现在也是后悔不迭。实际上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在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者是签订消费协议等时候,经常会发现在这些卡片或文件的最后,会有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XX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对此多数消费者也没有在意,殊不知商家的这种做法已经涉嫌违法,同时一旦双方发生了消费纠纷,很多商家也往往会拿这句话来说事,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医疗美容领域5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美容院单方面规定对签订的协议有最终解释权在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意味着,一些商家在办理各种会员卡、打折卡以及和消费者签订消费协议时所标注的自己享受最终解释权,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矛盾的,也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那么遭到执法部门的处罚,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而民法典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商家之所以要强调自己享受最终解释权,就是为了后续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作为自己推卸责任的理由。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处心积虑算计消费者,一旦招致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就拿最终解释权来说事。这样的现象,不仅仅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而是在很多消费领域都普遍存在。

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曾经被很多企业商家所追捧的最终解释权,也该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如果少数企业商家不懂法,或者还想抱着侥幸心理,企图继续以最终解释权来忽悠消费者,来推卸自己的责任,那么极有可能会像上述新闻中的企业一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说到底,市场经济,诚信为本,有没有最终解释权不是关键,关键是能否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能不能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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