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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规则,不容“商家自己说了算”

更新于 2022-03-04   | 浏览次数 510

最高人民法院3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3日《新华每日电讯》)

这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里,有一个最大的亮点,那就是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以消费者关注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就拿“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来说,尽管这个规定具有庄严的法律效力,但是具体执行的时候,不少商家还会自己添加“游戏规则”。有的是“签收之后不可退货”,有的是“开封之后不可退货”,有的是“验视之后不予退货”,其实这都违法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心,实质上是商家玩的一种套路,损害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因此,引发的纠纷是不少的。

在网络消费纠纷中,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明明“国法”有规定了,商家还会自己制定“家法”,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方式逃避责任、推卸责任、规避纠纷。以直播带货为例,有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主要反映了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误导、诱导场外交易、退换货、发货慢以及销售违禁商品等七方面问题。其中,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误导等直播带货问题最为突出。在2021年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信息中,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占32.35%,虚假宣传的占31.64%,价格误导的占30.21%,诱导场外交易的占2.69%,退换货的占1.83%,发货慢的占1.20%,销售违禁商品的占0.09%。这其中不少都是钻了“国法的空子”。

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司法解释的角度,制定了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这种规则的出台,不仅最大程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束缚了商家的“家法游戏规则”。说到底,是对网络消费健康发展的维护,有利于促进健康网络消费市场的形成。

网络消费越来越火爆,然而纠纷也越来越多是不争事实。网络消费规则,不容“商家自己说了算”。网络商家的“家法”,不能逾越权益维护的“国法”。此次司法解释,无疑堵住了网络消费的规则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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