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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后台秒查脸,人脸数据岂是开发商想采就能采的|新京报专栏

更新于 2020-11-25   | 浏览次数 570

对人脸数据“想采就采”,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传一男子去售楼处看房戴头盔。图片来源于视频截图

文|柳宇霆

近期,一则“看房者戴头盔”的小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还有字幕:“为保护个人信息,戴着头盔去看房”。导致看房者出此奇招的,是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

“售楼处戴口罩也能人脸识别!”“杀伤力惊人的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以“买房”加“人脸识别”为关键词在网上检索,这样的消息比比皆是。

而媒体的调查显示,多家售楼处承认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更有房地产业内人士称,“类似的系统每一个公司都有”。

人脸识别应用三大原则不可违

“信息即资源”的年代,若还以为,售楼处停留在“好记性记脸”、“来访登记造册”的阶段,那真的有些天真了。

现实中,他们早已采用最新的技术手段,通过后台技术秒查脸,不但能记住客户的模样,更能进行深度分析,“预测”消费者的喜好,继而“看人下菜碟”。

试想,当想买房的你走进了一家售楼处,热情的工作人员会端来你喜欢的托盘,然后替你考虑周末去哪娱乐,孩子在哪上学,怎样付款“最划算”……这样“神通广大”的售楼处,无疑有助于把客户“牢牢抓在手心”。

但这种做法显然已触碰了法律“红线”。按照《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综合来看,这些法规对人脸识别及信息收集,明确了“合法”“正当”“必要”三大原则,以明确告知用户并征得同意为前提。

这三大原则不能被轻易违背。

“无感抓拍”不能滥用

从法理上来看,基于人脸识别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抓取”技术的使用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目前,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面也得到限定:必须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为了提高生产管理效率、流通速率,抑或是移动终端服务。

在休闲场所、广场、公共交通枢纽等安装人脸识别感应器;在车站、码头、机场和海关查脸通行,都得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资料图。图源新京报网

作为“一般生意人”的房企,如果说内部考勤刷脸还情有可原,那对客户进行面部识别,还把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发财之道,显然不在此列。

不仅如此,对于人脸识别,还必须满足用户的知情权,并征得对方的首肯。如今,人脸识别渠道风控产品,最大的卖点之一就是“无感抓拍”——人脸都被对方拍下来了,你却没有任何的察觉,技术优越感的背后,其实是对公民权利的傲慢与无视。

从报道情况看,“无论是在售楼处门口还是楼内,摄像头处均无人脸识别提示,销售人员也并没有提及人脸识别”。暗中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偷偷摸摸将对方的信息“存而备用”,人脸数据、手机号码“都是永久保存的”。而顾客却被蒙在鼓里,这是售楼处、房企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安全的赤裸裸侵犯。

对人脸数据“想采就采”,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遗憾的是,我国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面临着配套追责机制不够体系化的窘境。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中。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但体系化、精准化还很不够。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核心法规尚未出炉,对任性刷脸等乱象还缺乏直接有效的规范。

从国外立法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最严的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公民的知情权、同意权、删除权不容侵犯,否则面临“天价罚单”。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正式立法规范的民法典,到酝酿中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地方法规、国家法律,再到近期“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公民信息保护的步伐在明显提速。

而对于媒体报道的“售楼处后台秒查脸”等侵权乱象,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及时介入查处,明确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也只有立法、司法、执法共同发力,人脸识别滥用现象才能得到更有力的规制,人脸数据“不能想采就采”的共识才能在违法必究中得以夯实。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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