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2020年即将结束,年底发现我的年假还没休完。今年由于疫情影响,旅游计划迟迟没能实现,加上工作忙,5天的年假就休了2天,剩下的3天能延期吗?如果预计明年也没法安排的话,能不能折现?
答:记者向《上海劳动保障》杂志主编、劳动法专栏作家周斌咨询得知,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依法每年享有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作为一项法定休息权,受到法律保护。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就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年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年假15天。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制度明确,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周斌指出,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过,“年假折现”的前提是,公司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为职工安排年假,而非职工本人不愿或放弃休年假。
此外,每年年底也是离职潮,“年底想换工作,但年假没用完怎么办?”“预计明年二季度才办离职手续,能在此之前用掉当年的年假吗?”
对此,周斌介绍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离职时,员工有未休完的年假的,不能因为离职就直接将年假清零,而是应该安排员工把未休年假休完了再走,或者将未休年假折算成工资发给员工。
至于第二种情况,周斌指出,这种情况下要求休年假是合理的,但不是休完本年度的年假,而是折算到离职日该有的年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