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杜丽娟 北京报道
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公布后,累计预扣办法也在今年1月份正式实施,由于新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以年为单位计税,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纳税人来说,今年前两个月,纳税人普遍感觉所缴个税较之前明显减少。
也就是说,在累计预扣办法下,税基越小税率就有可能越低,但对纳税人来说,其从年初到年末的收入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到年末累计的税基会很大,相应的税率也较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下发给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科研等机构的培训材料案例测算,从2月份开始,月入3万的人群将适用10%的税率,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其所缴纳的个税会有增加,因此需做好现金流准备。
2月21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税基增加,纳税人适用税率也会提高,但从全年应纳税额看,新旧个税征管方案,纳税人的应缴纳税是一样,并不会造成多交税的现象。
两次跨税率
“3月份开始出现税率提高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通过累计后3月份的工资收入相应增多,税基适用了新的税率,由1月份适用的3%提高到了10%税率,因此3月份所缴纳的税款也会相应增多。”李旭红分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是指每月根据累计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减去上月累计已纳税额,本月缴纳二者的差额。相比代扣代缴,累计预扣法能够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减少补退税的程序。
去年12月份,官方在培训材料中,对于累计预扣法进行了事例说明。
材料显示,某职员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以三个月为例,则其按累计预扣法每月应当预扣预缴的税额如下: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假设按以上案例,从全年的情况看,会出现两次跨税率,2月份,由3%提高到了10%;8月份,由10%提高到了20%。
普华永道个人所得税服务团队华北地区负责人杨治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大部分纳税人的收入累计是逐渐增加的,因此其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也是渐进的,在纳税人的工资条中表现的个税缴纳额也是不断增加的。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保障只有单一工资薪金收入来源的居民纳税人,并且只从一个境内任职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适用累计预扣法之后,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累计之后与全年汇总纳税的税款是一致的,不需要办理相关的补退税业务。
李旭红建议,纳税人其实不必刻意进行规划,因为按照累计预扣法,即使收入产生波动,每月的预扣均可以按照量能纳税的原则,多收入才会多预扣税,并且不会影响到全年的总税负。“当然,按照货币时间价值的原理,如果希望年初少缴税,年末多缴税,获得年初的货币时间价值,则可以将年初的收入累计至年末时再发放”。
此外,上述《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缴税金额一样
李旭红介绍,和之前的代扣代缴相比,现在的预扣预缴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原来的工资按月计税,现改为按年计税;二是原来的工资是分类计税,现改为要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综合计税;三是原来的代扣代缴即纳税人已缴税了,不需要经过汇算清缴,而预扣预缴仅是每月预扣税,符合要求的纳税人还需要在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汇算清缴。
这也意味着,累计预扣法只是在计税方法上与原来的个税代扣代缴产生差异,并不会导致纳税人多交税。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纳税人收入多元化,累计预扣法的优点也更加明显。
例如其不会因为纳税人每月收入产生变动而影响全年的税负;年初收入少的纳税人可以年初少缴税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减少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金额的差异,减少补退税的程序,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等。“纳税人只要了解了累计预扣法,相信就能够增强减税的获得感。”李旭红告诉记者。
为培养增强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遵从意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管方向正在逐步从以扣缴申报方式为主,向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过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自行纳税申报和扣缴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应该会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新常态。信息化的税收征管系统和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可以逐步打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通道。
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杨治中认为,居民个人应建立自主税收遵从意识,即使扣缴义务人未能进行扣缴或者取得的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纳税人依然需要通过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他建议,扣缴义务人需要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从而确定对应的扣缴方式。“对于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收集、保密和及时应对员工和税务机关的询问与抽查等问题需要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