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现在时间是:
工作人员查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经济法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利用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更新于 2024-01-18   | 浏览次数 1241

为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责任人的惩戒,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营造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拟于2024315日起正式实施。

为在登记注册环节更好防范假冒他人身份行为,《规定》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明确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不符合有关登记申请规定的,不予登记。

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规定》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对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规定》还严格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有关违法代理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规定》提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责任编辑: 安若梦

 


热线:010-52877375/76 版权所有:《金融周刊》 豫ICP备2023007820号-1
版权所有©2014-2015 www.365t.org 郑州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