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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违约风波再起!交易商协会将对兴业、光大银行等中介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更新于 2020-11-20   | 浏览次数 583

永煤债违约事件仍在发酵。继昨日海通证券被勒令启动自律调查之后,包括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原银行等主承销商在内的多家中介机构也纷纷卷入其中。

11月19日,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称,近日在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和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约谈过程中,发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主承销商,以及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交易商协会将对相关中介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11月10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0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2020永煤SCP003)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交易商协会随即对永煤控股等相关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就在昨日(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公告,根据调查获取的线索并结合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交易商协会将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如调查中发现相关机构存在操纵市场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劣行为,交易商协会将予以严格自律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当日晚间,海通证券回应称,公司将积极配合自律调查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称近期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上述通知对机构与人员、制度与机制、内部管理、发行行为、发行过程等方面都提出相应要求,并且进一步明确发行操作规范,提出“严禁发行人自融”,即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同时,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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