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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宁乡一便利店销售农残超标辣椒被罚5000元

更新于 2023-09-22   | 浏览次数 1166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示,信息显示,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 宁乡甸旺家便利店经营的 大红椒(辣椒) 有 1批次食品不合格,内容为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 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单位对 宁乡甸旺家便利店 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 大红椒(辣椒) 。 经查明, 当事人于 2023614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建伟蔬菜批发商行购进大红椒4kg,并于615日全部销售完毕,从中获利21.44元。另查明, 当事 人在进货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 提供了 供货商营业执照、 进货票 据 复印件,但未能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产地证明 。 当事人于 71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但 因 监督抽检与结果反馈时间 跨度 较 大, 未实现 对 该批次大红椒的 有效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其行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节,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1.44元;2. 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1.4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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