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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女生遇害案民事案件一审宣判 景区管理者被判赔17万余元

更新于 2021-01-06   | 浏览次数 644

1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浙大女生被害案家属代理律师柳斌处获悉,家属起诉景区案一审宣判,景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2018年11月13日,从英国留学回国不久的浙江大学2013级本科生谭小敏(化名)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灵隐景区失联。11月15日,谭小敏遗体在景区莲花峰山顶悬崖坡下被发现。17日,警方在广西抓获犯罪嫌疑人熊志城。随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熊志城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1日,“11.13女生被害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方提起申请二次精神鉴定,法院没有允许。此前公安阶段已经做过鉴定,熊志城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当日,法院判决驳回熊志城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熊志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此前报道,女儿在景区被害,是谭小敏父亲一直解不开的心结,因此他坚持要求杭州西湖景区承担责任,后谭父将景区告上法庭。

1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谭父代理律师柳斌处获悉,浙大女生被杀害事件后续民事案件,原告方起诉景区管理者生命权纠纷一案,西湖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认定景区管理者未能正确应对游客的情况反应,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存在瑕疵和过错,在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上存在一定缺失,未尽以上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西湖景区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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