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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张某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更新于 2020-12-28   | 浏览次数 623

12月25日,记者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张某、周某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已作出二审判决。

一审审理现场(法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张某原系普定县猫洞乡高龙煤矿老板、程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011年,程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挖机出租人程某某因租金发生纠纷后互相械斗,至一人死亡,张某作为幕后主使人在支付死者186万元后未被追责。

2012年1月,张某幕后控制贵州航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在未经得公司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股金以及自己的资金用于高利放贷从中牟取暴利。期间,豢养刑满释放人员周某某为己所用,周某某借助张某的力量不断发展自己势力,以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为敛财主要手段,兼当“地下执法队”为他人处理纠纷及经营涉黄行业。

逐步形成了以张某、周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肖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吴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催要高利贷及强立的债权,有组织地到被害人经办的企业、煤矿进行滋扰、堵门、断电,到被害人住所、单位采取殴打、纠缠、跟贴被害人,将被害人带至航龙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辱骂、威胁或强拿硬要等方法逼取高利贷及主张非法债权。

该组织除非法讨债之外,还蔑视法律权威,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且在人民警察出警制止时公然挑衅公权力,暴力抗法。

为树立组织强势,该组织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秀区、普定县、毕节市纳雍县等多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达26起,造成被害人心理畏惧,不敢反抗、不敢报案,迫使多名被害人或抵押商铺、或变卖股份、或停产停工、或转让门店、或背井离乡。同时,还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一贯为非作恶,肆意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普定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组织成员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十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张某、周某某维持原判,对部分组织成员孙某某、吴某某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依法予以部分改判,对其余组织成员维持原判。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杨媛媛

编辑 申凌

编审 闵捷 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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