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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网络互助计划,有赖良好的市场监管

更新于 2020-12-18   | 浏览次数 412

“一人得病、众人均摊”“0元加入、保障金额最高30万”……近年来,在风险资本和互联网企业的推动下,喊着此类宣传的网络互助计划迎来了推出高峰期。然而,有媒体记者调查发现,网络互助计划产品大多在成员准入、条款解释、互助金赔付等方面存在管理缺陷,全面监管亟须发力。

  网络互助计划与传统保险不同,是互助模式,即会员互保,投保人形成一个共同体,谁患病了,就从大家的钱包里面扣一笔钱。目前,这种模式的法律定位并不明晰,但客观的说,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达不到普通商业保险门槛的那部分群体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南开大学针对网络上存在的互助计划产品进行过一次调研,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相互宝累计救助家庭超过7万个,累计发放互助金超过108亿元;水滴互助累计救助家庭超过1.4万个,累计发放互助金超过17亿元。足见,网络互助计划的市场效果。

  相互保险在国际上并不少见,网络互助计划也可看作是其发展模式的一种。根据ICMIF(Internaltion Coo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2017年统计的数据,2015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21万亿美元,服务覆盖全球共计为9.88亿人。不过,中国的相互保险起步较晚,2015年,中国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为0.2%,远低于26.7%的全球平均水平。

  相互保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商人们为了防范疾病、火灾、海难等各类风险,建立起同业互助组织,组织成员缴纳一定的会费用于事故相应的开支。如16世纪的德国汉堡火灾保险局,17世纪的荷兰磨坊相互保险组织、英国的火灾办公室等。

  因为交流沟通成本太大,那个时代的相互保险都是在大公司、企业之间进行的,个人很难成为相互保险的主体。互联网的出现,极大的提升了会员参与讨论的便利性,使得众人决策成为可能。所以,网络互助计划是一种基于技术的制度创新。

  在技术的基础上,一些平台采取了会员陪审团审核的机制。首先,投保人既是保险受益者,又是出资人,每一笔支出的钱,都是会员腰包里掏出去的,他们有动机去查证、去管理。其次,出现理赔后,投保人,作为理赔陪审团成员,若采取宽松、同情的态度,自己就要多出钱;但如果一味严厉,自己遇到同样的情况时,也可能被拒付。这就促使陪审团审慎行事,理性抉择。这种方式,在契约的前提下,在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降低了法律成本与信任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

  面对网络互助计划的发展,人们最大的困惑是,到底是不是保险?这涉及到对其监管的定位。在我看来,这与传统保险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保险是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对赌,理赔尺度松,保险公司就少赚;理赔尺度紧,保险公司就多赚,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对立的。而网络互助计划是小团体互助,理赔尺度松,大家多出钱,但潜在保障大;理赔尺度紧,大家少出钱,但潜在保障小。且参保者与平台不存在对立的关系,平台只是分走固定管理费。

  目前,网络互助计划领域良莠不齐。背靠大平台的网络互助计划,实行实名制、无资金池、全程风控、公开透明,这类自然更安全更可靠,平台还提供兜底性保障。相比之下,小平台可能承诺的资助金额更高,前期更容易拿到钱,但又可能是一个庞氏骗局,通过设立资金池等方式,最后跑路。

  一般来说,网络互助计划没有资金池,有互助金支出时,才从个人“钱包”里面扣款。不过,也有些产品要求用户预付形成资金池,每个客户如果预付不多,比如10元钱,那么整体风险不大,但如果别有用心,要求高预付,就可能存在爆雷风险。

  此外,网络互助计划还存在消费者预期的风险。一种是宣传风险。低进入门槛让人产生侥幸之心,但实际理赔门槛并不低,预期落空之下,就会产生负面评价。其实,这也是保险业老生常谈的问题。获得资助的人不会站出来宣传,被拒绝了的人却会到处鸣不平。传统保险不怕这种负面评价,但作为新生之物,却会积累负面,招致舆论风暴。

  另一种预期风险,源于分摊成本内生性的上升。有人将保障自己的希望寄托于网络互助计划,“每个月才1块多的分摊,就可以获得10万的保障”,促使其客户群越来越大。但随着用户年龄的增加,患病几率增加,分摊数额会不断上升。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分摊数额的增加超过预期,有人就会不满意,甚至以为陷入骗局。

  总体来说,网络互助计划是一个低门槛的保险模式,是信息科技的发展解决了交易成本、协商成本的高门槛后,才能出现的新模式。这个新模式,能够把现行保险市场不能覆盖之人,纳入到保障中来,体现了科技向善的力量,值得好好发展,惠及更多人。但与此同时,网络互助计划从来都是一个高度依赖法治与监管的市场,外部制度建设对其影响很大,所以,包容审慎、科学的监管,才有助于这个行业发展,发挥其在中国保险细分市场中的作用。(作者:刘远举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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