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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万亿融资租赁市场迎来监管,共享经济何去何从?

更新于 2020-01-09   | 浏览次数 713

今天,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融资租赁行业正式进入了银保监会监管期。其实,从2017年银保监会接手融资租赁业务以来,融资租赁从之前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注册制”,改为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制”。

从背景上来讲,融资租赁业务是一款“舶来品”,最早诞生在美国,二战后期,随着“布雷顿森林法则”的阶梯,外加二战时期的美国发了一笔“战争财”,很多的战争物资相对饱和,从而延伸出了市场和“租赁法案”。融资租赁业务,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其实很简单,直接租赁和回租。所谓的直接租赁业务,就是你有东西直接租给他用,收取租金。从现在来看,经营性租赁或者是共享经济都采用这种模式。

回租业务也比较简单,你有一件东西,没钱。怎么办?我买过来再租给你。这样通过租赁物来进行资金上的“借贷”,也改变了原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明白了来源,咱们来看这份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也是大家关心的内容。

一.杠杆率卡住了大批人

第二十七条【杠杆倍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8倍的杠杆。那么对于杠杆率来讲,这是类金融机构的命根子。之前,网传版的《网贷转型小贷》的监管意见中提到了小贷未来的杠杆5倍。融资租赁目前监管给的是8倍。

不过,之前有一种说法,融资租赁的杠杆是10倍,现在降低到8倍。(说实话,没看到哪个政策明说过融资租赁允许10倍杠杆)。这也是很多融资租赁企业比较头疼的问题。

然而,这个问题最大的难点在于,之前融资租赁的杠杆是不限定的,也就是谁没有规定,多少都行。根据市场规则来讲,融资租赁行业的杠杆大概在15倍左右。IRR,则是15%-20%左右。(保守估计)

所以,一下子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被卡到了脖子。不过从监管角度来讲,这也是为了防止风险扩散和风险的发生。

于此相同的还有对承租人业务的管理。

二.承租业务限定规模

这里说的规模主要是单一承租人的规模。

【集中度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这个对于租赁公司来讲,说的直接点就是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能逮住大的业务就做,或者说单纯的做大业务。加上刚才我们提到的杠杆率问题,二者相关联还是想让融资租赁回归本源,分散风险。

为什么会这样?

在央行2018,2019年的《金融稳定报告》中多次提到,“银子银行”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之前也沦为“银子银行”。很多的地方债务问题,国企债务以及地方城投债务问题都跟融资租赁有一定的关系。

很多地方政府,或者是城投公司为了能够获得资金,通过控制的医院,加工制造企业来向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讲,一来这些企业有“租赁物”,比如医院的设备,可以做回租。二来,有一定的“政府背书”。并且,这些单比业务的额度非常大,几乎都是上亿资金。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才1亿,单笔租赁业务就1.5亿,远远超过了净资产。

所以,对于大额业务的限定,也是为了防止风险爆发。

三.助贷迎来曙光?

通过刚才提到的以上两点,又延伸出来一个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全篇没有提到融资租赁注册资本金的问题。按照目前的监管模式,债项型类金融企业都要有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但是,限定杠杆和业务规模更能从本质上控制风险。因为,目前很多融资租赁公司都不是以自有资金形式对外进行租赁业务,而是变成了助贷公司。

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

这个问题就跟大家看到的助贷是一样的。不同的是,我们所知道的互联网开展联合放贷的助贷公司,大多数都是针对个人消费,电商进行分期业务。融资租赁则是针对“租赁物”来开展。模式一样,只是不过就是内容不同。

从业务角度来讲,融资租赁的助贷业务模式没有问题,银行等于借助融资租赁通道对承租人和租赁公司进行“二次授信”或者是“双重授信”。只不过,风险将由融资租赁公司自行承担。

通篇没有关于对“助贷”的限制,也没有说不允许做助贷,只是限定杠杆和业务规模。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不是助贷业务会迎来曙光。

四.共享经济还成撑多久?

征求意见稿开始就界定了融资租赁的性质,其中经营性租赁也属于监管范围之内。那么问题来了,共享经济模式是不是也在监管中?

首先,共享经济模式,比如共享单车模式,虽然叫共享,但是也是一种经营租赁模式。你缴上押金,租车。就跟租房一个道理,重点在于我等于拿押金来换车子,车子的权属并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这是典型的直租。

越来越多的共享模式进行复制,比如共享办公用品,共享租房物品等等,但是这些东西都离不开“押金”。所以就延伸出一个问题,押金如何监管?

根据征求意见中提到的“负面清单”。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进行: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那么,经营性租赁的押金监管如何管理?未经允许进行的共享模式,经营租赁收取押金的方式如何监管?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那么我提出的意见就是,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监管经营租赁的押金监管问题?如何设计监管账户?

总结一下,通篇来看,监管还是希望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完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虽然很多租赁公司对于征求意见中的条目争论很大,但是我认为未来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把重点放在供应链金融上,或者是物流业务中。这样既能分散风险,又能解决小微企业以及供应链的融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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