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现在时间是:
工作人员查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今日话题

“堵你100天谁挪谁孙子”,中国人停车咋就这么难

更新于 2019-10-01   | 浏览次数 972
占车位人人讨厌,但离奇的报复只能解一时之恨。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也需要做点事情,不能将小区停车位少,停车费贵引发的矛盾,当成城市化不可避免的现象,让群众自己想办法。

这两天,一段“堵车”视频引来网友围观。视频中,一辆黑色路虎车严严实实地将一辆别克堵在车位里。而路虎车主不仅立下战书“你我最后约定,谁先挪走谁是孙子”,还在网上“直播”事情进展。最终物业公司出面了,将占车位的别克用叉车挪走。网友一边看视频,一边痛陈自己小区的停车难,称赞路虎车主“干得漂亮”。

与这两位的“斗气”相比,老旧小区的车位纠纷更难解决

先简单介绍一下这次“堵车”的来龙去脉:

9月13日,路虎车主孙先生开车回家,发现自家的车位被别克商务车给占了。他在地下车库等了一个多小时,别克车主也没出现。孙先生觉得这车眼熟,就让保安帮忙查,一查就是小区业主的车。

打电话让挪车,别克车主让孙先生等一会儿。十多分钟后,别克车主迈着悠闲的步伐走来了,孙先生气不打一处来,双方一言不合吵了起来,别克车也就没挪。

第二天,孙先生怒了,他把自己的车挡在别克车前,还打印了那封“战书”。更绝的是,他还把后面车位租了半年——用自己的另一辆车堵住了占位车的车尾,防止占位别克倒车逃走。

停车难、车位被占对很多车主来说,已是家常便饭。因此,大家都很支持路虎车主,“给不守规则的那些人好好上一课。”

相对来说,这起事件中的占车位比较好办,毕竟车位归属明晰,车位也有剩余,车主有了口角,物业把别克车挪个地方,问题基本就解决了。

其实,与他们的斗气相比,一些老旧小区内的车位纠纷才是真麻烦。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而很多老旧小区内建成的时候,就没有规划停车位。当年车少,大家也无所谓,现在车多了,争抢车位的大戏也就轰轰烈烈地上演了……

有放凳子的:

放马桶的:

有放狗狗的:

因为这类车位很多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属于业主共有。那问题就来了,凭什么你能停,我就不能停?邻里之间互不相让,甚至暂时没车的人也会卖把地锁,先给自己占个位置。

面对这样白热化的争夺,物业公司也只能是以协调为主,“物业没有执法权,不能随便清除业主的东西。城管也不管小区里的事。”

更让业主头疼的,是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发生车位纠纷

如果说是车主之间有纠纷,大家总能商量个折中办法,比如不设固定车位,先到先得——想停车就早回家。

但如果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因为车位发生纠纷,可就没这么简单了。先说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也许有人会说,物权法74条不是有规定了吗?可问题是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面前常常很无力。

先说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一些开发商的规划信息不透明,将本属于小区共有道路等公摊面积建成车位,再卖给业主赚一笔;一些开发商在未满足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就将车位高价出售或者卖给第三方,小区业主却用不上;还有开发商只卖不租,“变相剥夺业主使用停车位的权利”……林林总总,不胜枚举。

业主和物业公司也会发生纠纷: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就擅自收取停车费,这笔费用如何用也不公开;还有物业将是否缴纳物业费作为能否租车位的前提……

有专家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与车位租赁合同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的做法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很多物业公司依然照此执行。

业主之间的纠纷,还可以商量,但一旦业主跟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因为车位发生纠纷,常常要对簿公堂,处在弱势地位的业主费时费力,徒增负担。

不仅要有更多的车位,相关法律和治理也要不断完善

有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4亿辆,但车位数短缺超过8000万。

停车位短缺,不止是回家难受这么简单。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城市规划院的教授唐纳德·舒普曾对此做过研究,他认为开在城市路上的30%的车都在找停车位,“如果他们能在第一时间找到位置,便能缓解1/3的交通拥堵。”

建更多的停车位当然管用,但在现有小区增加车位难度不小。曾有媒体报道,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使用公共用地建立体车库要获得70%业主的支持,但很多小区很难凑够人数,“日后的维护费用,也要从小区公共收入里开支,其他居民也不想分摊。”

一家停车设备企业两年多与60多个老小区的物业拟定了合同。然而,这些项目最终不了了之,主要原因是业主意见难统一,卡在“用地”这道坎上。

这一方面需要业主互相体谅,另一方面也需要基层社区组织和业主委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协调好社区内不同居民的利益分配。有了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对物业收取停车费用等行为进行监督,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利益。

此外,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需要更加完善。有律师认为,物权法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解决当前停车位、车库权属争议问题,相关相关配套制度依需完善。

例如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停车位“只卖不租”,理论上如何处置由开发商做主。但这又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矛盾,也影响了小区车主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

占车位人人讨厌,但离奇的报复只能解一时之恨。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也需要做点事情,不能将小区停车位少,停车费贵引发的矛盾,当成城市化不可避免的现象,让群众自己想办法。

热线:010-52877375/76 版权所有:《金融周刊》 豫ICP备2023007820号-1
版权所有©2014-2015 www.365t.org 郑州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