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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将走向正轨 市场乱象将没有市场

更新于 2020-04-13   | 浏览次数 638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作为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纲领性文件,保险资管产品新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刚刚发布,并将于5月1日实施之际;银保监会又起草了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即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正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应该说,三项配套规则是对保险资管产品新规的有效补充,能够让保险资管产品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保险资管产品的全面推行,这对提高我国保险资管产品的整体效率和防范风险能力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从保险资管产品三项征求意见稿看,内容相当完备详实,监管政策针对性更加鲜明,政策引导方向也更加明确,防范风险的能力也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首先,参与保险资管产品经营主体条件或资格更加具体,门槛也有所更高。比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具备与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该部门人员不少于5名,负责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行为。这一规定有利将不合格保险资管产品经营者挡在大门之外,从源头上可控制保险资管产品经营风险。

其次,对资管产品经营内容也更加细致与明确,监管模糊地带被消除。比如对资管组合类产品主要投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其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这样可遏制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盲目性,从投资内容上确保保险资管产品经营安全。

再次,对经营资管产品对象要求也更加清晰,有利于防范资管产品风险。在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在股权投资计划上,要求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其他产品不得经营,这些规定更加有利规避资管产品投资风险。

第四,对资管产品违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有利于确保险资管产品市场秩序。对组合保险资管产品投资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严禁让渡主动管理职责、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以及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等;在债权投资计划上要求,要求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不允许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实施恶性竞争,夸大过往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在股权投资计划上禁止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等,有利从根本上遏制保险资管业务经营盲目竞争,确保保险资管业务市场稳定。

最后,对资管产品投资方向进行了正确引导,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有效发展。三项配套规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主业和实体经济,加强风险防范。比如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商业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这将更加有利于引导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脱虚向实,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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