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入驻奖补实施细则》,对新落户的数字经济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实收资本补助。其中,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1000万元。
《实施细则》进一步确定了数字经济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企业及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奖励补助标准等。认定条件为:申报主体为石家庄市内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申报主体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统计类别;申报主体围绕数字技术领域开展业务活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科研团队带头人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全市综合贡献较大,管理制度规范;申报主体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实施细则》明确,对申报的前三年中,获得工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软件业务收入100强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等荣誉称号的数字经济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强调,对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已拨付的支持资金予以追回,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支持资金实际拨付前,如发现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经营、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