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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手机后索要2千元报酬,又是“坏人变老了”吗?

更新于 2019-08-03   | 浏览次数 874
此次纠纷中,对该老人的批评,更多是聚焦于“坏人变老”的泛道德化论述,很少人愿意寻找拾金索偿缺少法律依据的另一种解释。


特约作者 | 熊志

7月23日,贵州贵阳一老人捡到初中生手机后,索要2000元好处费被拒,并愤怒地质问警察,“这就是你们教育出来的好青年”?经劝导,老人最终归还手机。

由于失主是初中生,身上只有30元现金,所以视频曝光后,该老人马上被口水淹没。那么索要2000元高额报酬的行为,真如网友所批评,是“坏人变老”的新例证吗?

坏人变老背后,“拾金索偿”有另一种解释

新闻没有交代手机的品牌和新旧,很难推断出其物值,不过即便是一部崭新的苹果,拾得人索要2000元的报酬,估计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心理价位,道义和情理上都说不过去。

中国历来有拾金不昧的传统,捡到遗失物归还失主,也是社会共识。从法律层面看,老人的报酬请求也得不到支持。如《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同样要求,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进行处理,其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物权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对拾得人的相关规定,正是为了给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护航,避免侵占他人遗失物的不当得利行为发生。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索要高额报酬的行为,是“坏人变老”的结果?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围绕拾金不昧的问题,没有任何统计数据显示,老年人群体在拾到遗失物后,更倾向于据为己有,或者狮子大开口索要高额报酬,上纲上线并不合适。

其次,稍微搜索下新闻可以发现,拾金索偿的争议案例相当多。比如去年6月,宁波一位中年妇女捡到苹果7后,向失主索要2000元的酬谢费,见失主报警直接摔坏手机。

将这类纠纷简单理解为拾得人利益熏心,未免失之简单。尽管拒不归还有违法风险,但类似索要报酬的行为还是密集发生。这是因为对拾得人来说,捡到遗失物要归还,天经地义;但从保管到送还失主,捡东西的人也要花费时间、路费等,他也会有“损失”。请求报酬也是弥补损失。


网友的声讨,未必源于主张报酬,而是报酬的不合理。如果捡到手机的老人,只是索要一两百元的回报,相信舆论风向会大幅度调转,至少批评者不会上纲上线到“坏人变老”的高度。

中国法律下,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

结合相关的案例看,对此次纠纷更善意的理解应该是,拾金索偿的标准缺失,导致拾得人在请求报酬上出现了无据可依的难题。

为了鼓励拾金不昧,社会不仅从道德教化入手,让“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的儿歌深入人心,法律层面也如前面提到的,对拾得人进行了约束。而且约束的范围不限于归还,还包括妥善保管。

对暂时为失主保管遗失物的行为,法律界定为“无因管理”。无因不等于无责,同样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要求,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保管不当还出现过这样的案例:2015年重庆商报报道,大学生小梅捡到一部手机,在归还失主的过程中被偷,结果被失主请求赔偿。

当然在权利方面,拾得人也有请求必要费用的规定。《物权法》提到,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也规定“无因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但必要费用不等于报酬。武汉大学法学教授邓涉民曾撰文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其实是规定拾得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更无附条件取得所有权的权利。它只注重义务的设定,而轻视了权利的维护。

还有法律人士指出,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对“必要费用”做出了解释,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过程中实际受到的损失,如管理费、维护费和为了交还失主所支付的交通运输费用等。

但现实中,如果拾得人与失主就“必要费用”发生争议,拾得人还需举证证明这些费用的存在,若无法举证或者证据不足,则这一部分支出也不能从失主处得到补偿。相反,遗失人仅仅需要支付很少量的“必要费用”甚至口头上予以感谢,就有权取回遗失物,遗失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物的丢失却不用承担任何不利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早先几版的草案中,都曾规定拾得人可以按要求获得遗失物价值10%或5%的报酬,而《物权法》的草案中,同样有类似的条文。

不过最终的文本删除了类似存在争议的条款。这是因为在不少人看来,将本属于传统美德的行为,用明码标价的方式来限定,会让拾金不昧变味,显得庸俗化。


问题在于,由于缺少标准明确的支持条款,导致拾得人在捡到遗失物时,在保管和归还会耗费时间和金钱、且不确定是否会有报酬的前提下,会缺少交还给失主的动力,甚至不排除视而不见或者据为己有。本次风波中那种狮子大开口的举动,同样会增加。

日本拾金不昧的风气为什么这么好

中国是个道德伦理色彩相当强的国家,更倾向于用人情社会的那种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拾金索偿的态度便是典型例子,这点和国外形成了鲜明差别。

以日本为例。日本东京警视厅失物招领中心的日前公布了一组数据,2018年,被上交至东京都派出所及警察署等的遗失现金,增至约38.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3亿元),刷新了历史最高纪录。这一金额已连续3年创新高。

日本拾金不昧的风气之所以如此良好,一方面是因为,对捡到遗失物不归还,有着严格的惩罚措施,比如可能触犯“横领罪”。另一方面,法律明确鼓励拾得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报酬金通常是遗失物品的5%以上到20%以下的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障失主的利益,日本的法律还提到,如果拾得人超过一周才上交给警察部门或者交还失主,失主有权拒绝支付报酬,总之尽量平衡失主和拾得人。而在日本警视厅的官网上,会对遗失物进行公布,方便失主查询。

不只是日本,很多欧美国家都对报酬比例进行了明确,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物的价值在1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百分之三”。

另外和中国无主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不同的是,在不少国外地区,那些长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最终归拾得人占有。正因为有类似的利益鼓励,大家才会在捡到遗失物后积极上交。

其实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同样有类似奖励性条款。比如2015年年底印发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到,处理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后,公安机关应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不过它仍然只是针对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奖励的来源也是财政资金。

在当下而言,尽管大多数人都会支持给予拾得人适当报酬,但将它明明白白地写进法律,并且规定报酬的比例,无疑会激起强烈反对。传统思维依然不太认同市场化的补偿,而是将拾金不昧牢牢地限定在道德的框架下讨论,往法律层面多迈一小步都相当困难。

拒绝承认拾得人主张报酬的权利,是高估了道德的自觉性,低估了人性在利益面前可能的贪婪和私心。导致在处理一些具体的利益纠纷时,很容易无据可依。

比如此次纠纷中,对该老人的批评,更多是聚焦于“坏人变老”的泛道德化论述,很少人愿意寻找拾金索偿缺少法律依据的另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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