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
报
近期,汕头濠江法院推送的《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刊发,成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实现汕头法院在入选最高院公报案例上零的突破。
拍客的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与平衡
——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各方权利人在行使各项权利时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法院审理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应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平衡权利冲突。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日下午,林某、陈某夫妇在汕头市濠江区马路边发生激烈争吵,林某连扇妻子陈某几个耳光,陈某被打之后情绪失控发出尖叫。围观群众蔡某用手机拍摄该过程,随后上传网络引发讨论。林某夫妇知晓后找到蔡某,要求删除视频,但是蔡某拒绝配合。林某夫妇遂报案,蔡某才同意删除。某卫视公共频道随后以《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对该视频进行播报,对林某夫妇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林某夫妇遂以蔡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濠江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林某在公共场所使用暴力殴打陈某,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已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蔡某对林某的上述不法行为进行拍摄、公布并无不妥,且该视频也只是显示了林某的背面,一般人并不能据此判断系林某本人,蔡某上传视频也无获利,故蔡某的行为并无侵害林某的权益。对于陈某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丈夫殴打,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蔡某没有对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即公布、传播该视频,使陈某人格尊严受损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得以扩大,给陈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蔡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应对陈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判决蔡某通知某卫视公共频道删除涉案视频,向陈某出具道歉书,赔偿陈某精神损害。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在自媒体时代,“拍客”对生活中的真实事件进行拍摄并传播早已司空见惯,但拍客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注意是否因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或肖像权等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明确了互联网时代,法院在审理公民人格权与公民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平衡上述权利冲突,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END